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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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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邯郸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12个试点城市包括河北邯郸市、山西晋中市、辽宁沈阳市、江苏泰州市、安徽合肥市、山东威海市、河南郑州市、湖南岳阳市、广东珠海市、重庆市、四川内江市、云南昆明市。

  试点期间,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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