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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沈阳今年7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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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12个城市需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试点,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可按原先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根据《方案》,沈阳市被纳入试点的12个城市之一。

  12月11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职工医保同步参加生育险,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计入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参加职工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明确,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有明确规定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

  缴费上,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基金共济。缴费比例为: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保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计入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

  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住院医疗费,个人应承担部分按相关标准执行;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结算。

  如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参保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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