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本报枣庄9月22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董再强) 近日,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也是滕州市连续第10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共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近期将全面调整补发到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安全,滕州市人社部门积极加强稽核认证管理,对享受工伤待遇人员严格进行身份认证,认证一人、发放一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准确、及时,切实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