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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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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新规还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符合相关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士介绍,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这意味着,今后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新规实施后,符合晚育规定的男职工不仅可以休10天的护理假,还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新规明确,女职工生孩子,生育津贴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规定的,女职工还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孩子基本可以自己不花钱。”业内人士介绍,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全额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或未足额缴费,造成职工的生育待遇没地方报销,怎么办?新规加大了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且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规还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缴费比例超过0.5%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此举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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