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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拟扩大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超支费用
职工自负拟删除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旧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新办法删除了这条。
明确包含
生育医疗费和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