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人社部近日就研究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政策的出台不仅将打破户籍限制,有望普惠更广泛的职工人群,同时覆盖范围的扩大还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已实现各类职工人群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业内普遍认为,这项生育保险政策有望普惠更广泛的职工人群。
据了解,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全国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
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实施后,明确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
“这项生育保险政策将打破地域和户籍的限制,对于育龄女性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消息。在过去,一些外地户籍职工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而生育的所有费用都须自行承担。尤其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低,更不能奢望生育保险。而此次政策的出台也希望他们能成为被惠及的人群。”有律师对此称。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说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缴费费率可降低一半
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对于其他各类社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而且在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生育保险制度真正落实,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而考虑到企业负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
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此举将有效减少一些因生育引起的用工纠纷。他同时表示,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不仅均衡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费用,实际上也是为了促进公平就业作出的一种行政性的规定。
据人社部测算,近20年来,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人社部特别说明,为有效控制企业的缴费负担,地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超过0.5%,需报人社部备案。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商保机构应加大新产品开发
自我国社保法明确社保的全民普惠性质之后,人社部加快了对生育保险办法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到位,人社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还针对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另外,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人社部还针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以及管理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商业保险机构过去承办的各类计划生育保险产生巨大冲击。对此,保险业专家认为,“在这一形势下,商业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政策导向,细化城乡各类计划生育人员的需求,加大针对计划生育补充保险产品的开发,着力在高端需求和社保不保障范围和服务上下工夫,丰富保障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商业保险的特色和优势。”
生育保险全民普惠商保机构机会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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