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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保险金再提标 人均增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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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田玥)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将按新标准执行。5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人均增幅达134.5元/月。作为一类地区的兰州市五区每月从745元调高至894元。这是我省从2010年起连续第4年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新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预计将惠及约4万人。

  据介绍,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三类区645元/月、四类区605元/月,分别为当时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6%、74%、72%、70%;2012年全省为2.7万多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2亿元。今年4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占其的62.08%、60.96%、59.72%、59.31%,其中三、四类区低于相关规定中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的规定。

  5月10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平均提高20%。5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98号),明确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区894元/月、二类区834元/月、三类区774元/月、四类区726元/月。调整后,分别占最低工资标准的74.58%、73.15%、71.66%、71.17%;平均发放标准为807元/月,高于全国失业保险金平均发放标准的717元/月,位列全国第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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