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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结合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当调整
新快报讯 省政府将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昨日再度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此建议,这代表着今后失业人员可能会领取到更高的失业保险金。
个人保险金标准灵活计发
此前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应考虑经济发展形势、缴费工资水平等因素,采取更灵活化的计发标准。
昨日提交大会的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同时,省政府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当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外省户籍人员可在就业地领取保险
考虑到广东省是异地务工者集中的大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项过渡条款,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此外,二审稿还建立了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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