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某日,驾驶人李某在饮酒的情况下与张某竞速追逐,后两车相撞失控后冲向路边,致使王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受损,王某、李某、张某及各方保险公司对于如何赔偿王某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故王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法院调解审结此案,因李某喝酒应自行承担50%王某的修车损失。
2016年10月某日夜晚,李某饮酒后与朋友相约前往通州区某KTV唱歌,因当时为KTV的营业高峰时间段,KTV门口的停车位比较紧张,李某因停车问题同张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李某用一锐器划伤张某后,立即驾车驶离。张某随即驾车追赶,在通州马驹桥镇某路段附近,张某追赶上了李某。张某意图别停李某讨要说法,但李某因饮酒,并未主动停车。双方竞速一段时间后,因两车相距过近,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失控撞向路边,事发路边停靠许多私家车,双方失控后撞上了三辆车,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的受损。因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探头,交管部分无法对事故责任分配进行认定,在结合现有事实的情况下,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王某责任不清,王某无责任。事发后,王某作为三辆受损车主中的一位要求李某及张某对车辆修理费予以赔偿,但李某及张某均以自己车辆有保险为由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故王某联系了李某及张某的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由亦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王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此起案件涉及《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张某在道路上相互追逐,导致车辆失控,将王某车辆撞坏,应对王某因此产生的车辆修理费负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李某及张某均表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李某及张某据此明确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首先因事故责任无法进行认定,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李某、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平均赔偿责任。张某因未饮酒,故其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由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李某因为饮酒驾驶,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对李某应负的责任可以拒赔,李某只能自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审中对法律关系及条款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解释,诉讼各方均了解了赔偿分配的原则,最终各方达成调解。由李某、张某的保险公司各承担王某修车费损失的50%,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今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酒后还竞速 出事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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