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办法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也作了具体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方案设计上最困难的是关于领取养老金时征税的部分,《通知》中把这部分表述得很清晰,实际上是把复杂问题合理地进行了简化,“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前面的“每月最高税前抵扣1000元”一头一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他表示,这个方案选择了一省一市一产业园区进行试点,采取先行试点看下效果再慢慢推开的方式,谨慎逐步推进是很有必要的。
在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朱铭来表示,产品上坚持“保终身”,这是我们一贯强调的。如果做成返还型产品,那样对老百姓的长寿风险没有任何保障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试点方案成功与否,更多体现在能否将这部分保费保值增值,税收递延只是一个因素,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保值增值的功效,以抗衡未来的通货膨胀。
《通知》也指出,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对此,朱铭来表示,目前金融市场缺乏长线投资工具,商业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使得商业养老金成为金融市场上一个稳定投资来源。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可以使商业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形成更加良好的互动。
税延型养老险5月1日起在一省一市一园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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