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 次 作者: 财政部4月12日发布通知,自2018年5月1号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通知明确,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通知还明确,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养老 Copyright © 保之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