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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首发阵容确定离产品问世只差“临门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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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上海市论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产品试点开始,历经十年,如今离千呼万唤的税延养老险产品问世,只差产品审批“临门一脚”。

  从税延养老险相关政策的落地,到先期试点的展开,再到近日银保监会公布首批12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许可,税延养老险在今年的推进速度可谓非常迅速。记者获悉,获批的各家公司都已准备就绪,待产品审批完成后即进入销售阶段。业内人士预计,税延养老保险首单或于此周落地。



  税延养老险如何利好

  税延养老险从理论走向实操,对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轻个人、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养老压力意义重大。

  所谓税延养老险,是指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先支付保费,等到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按规定缴纳个税。与一般商业养老保险相比,购买税延养老险产品的支出在当月收入6%和1000元以内(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待退休提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税延养老险产品。

  购买税延养老险对于百姓到底有什么实际优惠?通过一款税延养老计算器的测算可以得到大致结果。以一位1990年6月1日出生,月收入为20000元的男性为例,购买某公司的税延养老险B款(收益保底型),且账户资金分配比例为B1、B2各50%,选择月交方式,每月可享受的税延额度为1000元,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选择领取15年,合计省税金额约为155279元,则税后实际每年领养老金约为62925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表示,按照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计算,参加税延养老险对8000元-6667元中等收入人群的减税效应最为明显,且在16667元时达到最大。购买税延养老险后,相当于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对于月收入大于等于16667元的职工,相当于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至4500元;对于月收入小于16667元的职工,相当于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收入的6%”。

  12家险企已准备就绪

  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正式试点税延养老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进展公告,目前,已有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在内的12家险企经过严格筛选率先入围。记者从多家险企获悉,公司均已备好税延养老险产品,只等通过审批后的第一单落地。另外,细数这些保险公司不难发现,大部分是较早一批参与税延养老险课题讨论和研究的公司。其中,中信保诚、中意人寿、英大人寿3家公司成为突围“黑马”。

  事实上,对于税延养老业务的承接公司,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其整体实力和经营状态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开办“税延养老险”的机构需要具备注册资本、偿付能力、服务网络、养老资金管理经验等在内的12项要求。

  记者了解到,对于《管理办法》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中国太保已做好准备。中国太保寿险副总经理郁华表示,将确保税延养老“惠民利民”核心理念得到贯彻落实。太保寿险在经营理念、能力建设方面均已符合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各项要求,并在产品、技术、人才、服务等方面做好了充分准备,已开通电脑、手机、保险顾问等多个购买通道来适应不同投保需求。

  太平人寿业已完成税延养老保险业务上线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系统已经通过中保信验收,专项产品也已向银保监会报送审批,待批复完成后,将第一时间在试点区域启动销售。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被视为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目前泰康养老基于为客户带来长期、安全、稳健养老现金流的产品设计宗旨,已开发了四款产品,并均已向监管部门报备。

  助力第三支柱优势显著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税延养老险属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在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发展税延养老险对缓解居民年轻时期的缴费压力,实现养老成本的代际传递至关重要。

  从全球情况来看,税优型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的核心,具有税收激励、完全积累、市场经办、个人自主、双峰监管等特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表示,我国此次实行的税延养老险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先行引入中保信等“国字号”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

  业内人士认为,区别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税延养老险具有巨大优势。《管理办法》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公司要求严苛,规定税延养老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这使得该险种的安全性更高。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这种年金化的领取方式,才是保险区别于普通投资产品的主要特点,也是保险功能发挥的重要环节。“终身领取”和“长期领取”的领取方式可避免参保人因不理性行为导致保险风险转移功能失灵。

  此外,税延养老险规定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给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这意味着竞争机制被引入税延养老险市场,劣质的产品会在这个动态过程中不断被淘汰出局,不用参保人为之买单,保证参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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