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
我们都知道,
并且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满15年的,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现实中,
有的职工在职时就死亡了,
未来得及享受养老金。
还有人因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以致在退休时无法领取养老金。
另外,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养老金。
那么,
遇到这些情况时该怎么办呢?
线人给大家整理了3个案例,
给出了大家想要的答案。
在职期间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 欧某生前在北京的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10余年,是由该公司集中参保的。其中,公司是按其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欧某是按其平均工资的8%缴费的。 2018年9月初,欧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距离退休时间还有2年。欧某的家人想知道,欧某还没来得及享受的养老金该如何处理? 对欧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单位缴的20%进入统筹账户,属于社会互济资金,用于退休金的发放,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职工个人缴的8%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即个人账户是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里的“被保险人死亡”分为在职期间死亡和退休后死亡两种情况,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可领回的款项是不同的。由于欧某是在职期间死亡的,因此,欧某的家人可以领回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其利息,对单位缴费部分不能主张继承权。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欧某的家人还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离婚时一方未退休,可主张分割个人缴费部分 郑某与甘某系多年夫妻。甘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于3年前退休。郑某是一家公司的中层,该公司属于高收入单位,郑某养老保险缴费和日后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较多。 现在,双方正在闹离婚,甘某要求分割郑某的养老保险金。郑某认为自己还没退休、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拿什么来分割? 那么,甘某的主张能否实现? 甘某无权要求分割郑某的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养老金在离婚时能否分割,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已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甘某无权要求分割郑某将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是,由于郑某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因此甘某有权要求分割。此外,因《社会保险法》规定,除非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所以甘某应分得的部分只能由郑某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企业未缴满社保费,个人补缴后可主张赔偿 姚某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职工。2018年8月,姚某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最近3年共计4.6万元的养老保险费未缴。姚某遂要求公司尽快为其补缴,但被拒绝。 为了能在退休后顺利领取养老金,姚某自己补缴了上述费用,包括公司应缴的3.16万元和他个人应缴的1.44万元。 退休手续办下来后,姚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为公司代缴的3.16万元,而公司拒绝给付。姚某不知道该如何来讨回这笔钱。 姚某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讨要所代缴的款项。 姚某为了如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先自行缴纳所欠的社保费,这是对自身权益的救济,此举并不能免除机械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姚某的自行补缴,使得机械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姚某已无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此类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 当然,姚某替机械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其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机械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但机械公司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姚某可以在从补缴社保费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自己所代缴的社保费3.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