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湖南保监局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50号、51号、52号)。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湘潭公司)因存在虚列费用、交强险未按实际情况承保等两宗违法,湖南保监局先后出具三张罚单,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国寿财险湘潭公司经理徐志坚、总经理许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
监管函(湘保监罚〔2017〕50、51、52号)显示,经查,国寿财险湘潭公司2016年3月430320160300001288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广告费”36000元,2016年9月430320160900000093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14360元,2016年9月430320160900002666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广告费”30000元,以上事项未真实发生,共虚列费用80360元用于业务拓展。
湖南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徐志坚作为国寿财险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经理、国寿财险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许宏,签字审批上述费用报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南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徐志坚、许宏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对国寿财险湘潭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
此外,据监管函(湘保监罚〔2017〕52号)显示,经查,国寿财险湘潭公司于2016年11月承保车牌号为“湘CL90**”货车的交强险,该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为“轻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应该按“营业货车”承保,实际按“非营业货车”承保;2016年11月承保车牌号为“湘CS00**”客车的商业车险及交强险,该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湘潭市**管理处”,应该按“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进行承保,实际按照“非营业企业”承保;2016年11月承保车牌号为“湘AJN4**”客车的交强险,该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长沙市**局”,应该按“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进行承保,实际按“非营业企业”承保;2016年12月承保车牌号为“湘A4NB**”客车的交强险,该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长沙市**支队”,应该按“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进行承保,实际按“非营业企业”承保。
湖南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国寿湖南湘潭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国寿财险湘潭虚列费用等两宗违法 吃湖南保监局三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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