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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病保险探索覆盖职工 大市范围可望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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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邵群)“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被列入2017年市政府实事项目。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已拟定完善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草案)首次提到,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拟将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职工,即适用于所有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市大病保险可望统一制度,待遇标准衔接。

  2013年,我市出台《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以完善已有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为切入点,将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有机融合,形成了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体系,同时兼顾普惠特惠,并将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以保费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据统计,2013—2016年,市区共有92482人次获得总额2.57亿元的大病保险补偿。去年受益人群人均救助2974元,个人负担下降5.11%,个人最高补偿额达59万元,有效减轻了大病重病以及特困人员的医费负担。

  意见(草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覆盖所有参加基本医保人员,保障范围涵盖《关于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用语含义的通知》规定的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按“自负费用普受益、自费费用保大额”,设定起付标准和分段累进补偿标准。同时坚持适度标准起步、可持续运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此外,政府主导大病保险的方案设计,由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商保公司承办。

  根据意见(草案),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根据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和政策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两者性质的不同,分别设定起付和补偿标准。按规定,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区间按比例补偿;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根据费用区间按比例补偿。两项补偿可累计享受。

  记者了解到,意见(草案)明确,大病保险办法实施后,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也将相应调整,对象仅针对特困人员,即原有的保费补助、实时救助、自费救助、专项救助四项由财政资金按实支付,其中自费救助、专项救助适应大病保险对结付方式进行调整;年度救助不再施行。同时,原制定的针对享受完基本医保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各类补偿政策,也将结合大病保险作相应调整,避免重复补偿。

  据悉,目前大市范围内,市本级(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执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部分县(市)、区已将所有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助于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并建立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同时,也是协调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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