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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险企大病医保业务存微亏 机构对自身能力认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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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介绍保监会近日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我国大病保险相关情况。从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项目来看,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少部分保险公司是存在着微亏,但没有必要过度解读、过度担心。

  从过去两年数据看,大病保险实现了“政府不多拿一分钱,老百姓不多掏一分钱,保障程度大幅度提高”的目的。2015年,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及受托的管理基金总共为258.64亿元,赔付支出246.85亿元,赔付比例达到95%左右。2016年1月至9月,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及受托的管理基金是271.68亿元,已经赔付出去的超过80亿元,大量的赔付一般都是在第四季度,整个赔付工作还在进行之中。

  据了解,目前有人保、国寿、太平、民生、平安、太保、阳光等总共16家保险公司,经营了605个大病医保项目。在大病保险推行初期,部分公司在率先试点的几个项目上已出现亏损。有业内人士担忧,随着医疗费用年年攀升,赔付支出不断上升,而制度筹资不足、控费手段有限,地方政府又未与其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因此参与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往往很难盈利,甚至部分保险公司还出现了亏损。

  对此,黄洪表示,大病保险实际上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样的性质决定大病保险不能按照纯粹的商业保险业务来经营管理,商业保险不能通过大病保险来谋取高额利润。从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项目来看,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保本微利,但是少部分保险公司是存在着微亏,微亏的原因是四个方面。一是因为大病保险在世界上是首创。商业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经营的规律、经营的特点缺乏经验,加上基础数据又缺乏,有些商业保险公司缺乏技术人员,定价是个问题;二是统筹层级过低,比如说某个保险公司经营一个县的大病保险项目,很可能这个县由于统筹层级过低,分散风险的能力过弱,那么这个项目很可能是微亏的;三是一些保险机构对自身的能力认识不足,对大病保险的经营管理复杂性认识也不足,盲目进入这个行业,这也是导致它微亏的原因;四是核算。在财务核算制度发布之前,一些保险公司是按照商业健康保险的核算规制来核算的,按照商业健康保险来提取准备金,因为核算因素导致了一些微亏。“大病保险是个新生事物,各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管制度都在磨合过程之中,大病保险的技术也是处在试验过程之中。”黄洪说,“所以有些保险机构形成的微亏,我认为应该看成是市场经济经营的一个正常的现象,我们没有必要过度解读、过度担心。”

  据了解,为扭转这一局面,保监会采取了一些办法和措施,主要有四点:一是要整合行业数据,加强精算定价管理。二是要强化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理性地参与大病保险的经营。三是积极地推动和协调各地提升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增强大病保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这样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摊经营成本。四是新出台财务核算规则,也有效规范大病保险的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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