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后,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将逐步统一
江苏此次两项制度整合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此外,本次整合还将在完善门诊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方面展开动作。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全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至3年内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实施意见》,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至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据悉,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整合后,江苏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可避免重复参保,覆盖范围超过98%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据悉,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制度整合后,现有两项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待遇享受现象。
根据《实施意见》,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江苏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江苏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正式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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