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在人员经费上,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养老保险支出。
养老话题常说常新。养老不仅要靠政府,商业养老保险也应该不断加大探索。随着《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如何确保老百姓(603883,股吧)的“养命钱”、“活命钱”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不仅需要高层重视和顶层设计,更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解放思想,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尤其需要突破条条框框,大胆创新探索。商业保险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和独特作用。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国家提供一定税收优惠,企业发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对于第一、第二支柱存在的问题,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面对财务可持续性的挑战,包括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划拨国有资产、提高退休年龄等。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职工参与率不高,现在存在以“支持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负担”质疑企业年金制度的声音。但换个角度来看,只有满足了员工的保障需求,维护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才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企业才能实现发展。因此,需要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用更长远的眼光看问题。
职业年金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少。比如,如何解决单位缴费虚账的收益率及其替代率的配比问题,如何有效规避制度的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进而解决机会成本问题,如何解决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的成本问题等。
我国的第三支柱建设相对滞后,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第三支柱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问题,二是通胀问题。在税收问题上,突出表现为优惠力度不够、金额有限和效果不佳等。税收政策具有放大效应,其可以扶持第三支柱发展,有效缓解第一、第二支柱压力,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下大决心,加大力度,确保有效拉动。
具体而言,税延养老保险可以略微降低个人税务负担,但这更多属于滞后处理,因为其操作方式是个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优养老保险正在研究之中,但是会有额度限制,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这从税优健康保险的销售情况即可窥见。
就通胀问题而言,它不仅是商业保险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哪一个支柱,最终均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给付的,而老百姓的最终养老是需要通过“实物”实现的。就养老而言,面临人、财、物三大问题,人,即抚养比,要有人提供养老服务;财,即替代率和购买力,要付得起养老费用;物,即养老基础资源,要有资源来满足养老需求。
就养老问题的根本而言,关键要解决好养老基础资源供给和价格预期管理问题,即解决好“物”的问题。就商业保险而言,要改变传统单一的“货币给付”模式,探索并推动“实物给付”,或“半实物给付”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解决通货膨胀问题,更能够有效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也能够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
首先,要认识到家庭和社区养老是我国养老的“主战场”,是养老基础资源建设的重点,因此,全社会,也包括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应当以社区为中枢,建立养老资源保障和供给体系,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和虚拟养老院等。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区缺乏养老机构用房,国家应出台法规,要求所有住宅项目开发,均应规划一定比例的“公共养老用房”。保险公司应依托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社区养老基础资源建设,继而为社会提供“半实物给付”保险产品。
其次,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社区”项目建设,为行业的转型升级进行了积极探索,同时,也为缓解社会养老机构供给不足发挥了独特作用。但与此同时,这种模式也面临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只有一些大型保险公司有能力开展“养老社区”项目,而大多数的中小保险公司难以开展此类项目;二是“养老社区”项目管理具有专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对于保险公司的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同时,项目投资也面临金额巨大且流动性差的问题;三是社会力量在开展养老机构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投资回报周期长,流动性差的问题,且由于入住率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机构养老产业资金供给不足问题。
对此,可以考虑“入住期权”的概念,即以“养老院的入住权益”为标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同时搭建交易平台。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入住期权”投资专业养老机构,并获得“实物给付”的养老院入住权益,并作为保险产品提供给客户。专业养老机构通过出售“入住期权”的方式获得建设资金,同时,解决了入住率不确定难题。“入住期权”制度的关键是要解决产品的标准化,同时,解决好交易和流动性服务。
就当前而言,“入住期权”还可以很好地解决供给侧问题,不仅为解决供给侧提供市场需求和资金保障,能够有效推动经济转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个人也可以通过平台,为自己购买“入住期权”,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此外,就社保个人账户“虚实之争”问题,“做实”,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均面临许多挑战;但“做虚”,对于社会制度的严肃性,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应当跳出就事论事的局限,将“个人账户”剥离并转移给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个人账户的争论与问题,化解社保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为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
(作者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王和:探索“入住期权” 解决养老供给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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