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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借助商业保险调查力量强化工伤调查及保费管理等试点内容作出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在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结余(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且制定有规范的实施办法的统筹地区先行试点;同时对参保单位、待遇条件和保障范围予以明确;试点阶段,通过政府招标确定2-3家商业保险公司以共保方式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筹资标准控制在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收入的8%以内。保费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障范围包括:对职工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待遇适当补偿和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指导意见》围绕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加大信息共享、理论实务探讨及宣传培训等均明确要求,以促进保险在服务民生中更好发挥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