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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伤保险覆盖率超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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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日前,《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为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提出了在2020年以前惠州防治职业病的系列目标和规划。

  从源头防治职业病

  职业病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2011年,时任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副主任医师的彭建明发表了论文《惠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与对策》,彭建明在对惠州市2004—2010年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考察了惠州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25790家工业企业,发现当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数已有28.23万。

  中小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至今仍在惠州的企业构成中占据重要比例,而由于缺乏职业防护措施,这些企业正是职业病的高发地。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的进一步分析,彭建明指出,惠州生产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噪声等三大类,就病种而言,惠州市职业病患病最高的是尘肺。

  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尘肺同样得到了《规划》的重视,规定目标中明确: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规划》指出,要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对于因生产模式导致的职业病,《规划》明确,要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化学中毒、噪声聋、尘肺病等为重点,在化工、皮革箱包、宝石加工、矿山、有色金属、机械、电子信息、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职业健康检查可在省级以下机构进行

  对于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为职工购买职业健康检查和服务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今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原来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这就意味着,以往需要在省级以上认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今已经可以改为在当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这可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的便利性,从而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的普及率。

  职业性健康体检只是基础工作,更重要的是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规划》要求,结合惠州职业人群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基层是职业病防治的难点区域。《规划》指出,要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完成市级职业病防治院标准化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同时,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治技术水平,优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除了健康检查,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制度的设置对于防治职业病同样至关重要。彭建明在2011年对惠州737家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国有、大型民营、外资、合资企业基本能按《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防护效果较好。但大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则没有足够的防护设施和规范的防护用品配备。

  规范企业用工安全,就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规划》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同时,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区)、乡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在其调查中,彭建明指出,制鞋业、装修装饰业、纺织服装业、电子电器制造业、塑料橡胶制造业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集中存在的生产单位,也是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区域所在。对此,《规划》指出,将进一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同时,还要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规范企业用工安全行为的关键在于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然而,彭建明在2011年的调查显示,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履行防治职业病义务不够主动,也很少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规划》提出,在2020年底前,要实现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如何实现上述目标?《规划》要求,相关部门应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健康权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规划》提出,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要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重要的是落实工伤保险。对此,《规划》提出,要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

  国家规定,凡是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当职业病发生时,工伤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规划》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让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目前,惠州尚无完备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各部门信息尚未完全打通,这就使得从全市各行业层面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变得困难。《规划》提出,要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地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发病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规划》要求,到2020年,惠州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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