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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明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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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据悉,《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河北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依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冀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表》执行。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河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其工伤事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按照《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通知》实施前的工伤人员,其参保后新发生的用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由原渠道保障。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机关单位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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