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养老金:
将根据物价等适时适度提高标准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
从2018年1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今后,我省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及养老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医疗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报达90%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切实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
工伤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应先行支付
在工伤保险方面,积极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简化诊疗程序,因从事粉尘作业被诊断为肺纤维化的人员,参照尘肺病救治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招农民工应依法缴纳
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
农民工也可享受
在生育保险方面,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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