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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费率拟不超过2% 新增代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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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缴费费率由固定的3%调整为不超过2%;对失业人员在代缴医保的基础上,新增代缴养老保险费。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办法。日前,人社部针对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将覆盖更多人群。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实施,为适应社会发展,扩大失业保险受益范围,在原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发现几大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变化二:降低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变化三: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保障水平。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在保生活方面,保留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增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防失业方面,新增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补贴;在促就业方面,保留职业培训补贴,取消职业介绍补贴,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其中关于养老和医保的规定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变化四: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和待遇。取消现行条例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特殊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一致,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和公平。

  变化五:完善监管体系。对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惩处力度加大,严格约束个人投机行为。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其不当行为给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处分。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通过登录人社部官网,进入“政策法规”板块,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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