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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会计制度修订:基本养老保险增加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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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这次修订是适应现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迫切要求,弥补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短板,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12月14日发布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资”新科目,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增加了相关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保险在保障范围、运营模式等方面均有了较大变化。”万博研究院新供给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哲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的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新险种缺乏明确的会计核算规范,对于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过程中委托投资的资金归集、划转、回收等各个环节也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

  刘哲认为,这次修订是适应现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迫切要求,弥补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短板,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专家认为,提升对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信息质量,有利于养老金安全的开展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与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和创新:一是全面覆盖社会保险险种;二是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框架;三是补充完善有关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顺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改革发展要求,我们在会计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新业务的会计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资”新科目,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增加了相关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核算需要,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增加了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归集、划拨和清算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按照大病保险业务核算要求,增设了专门的“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并对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核算要求进行了完善。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一直在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大病保险等新业务不断出现。比如,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

  负责人表示,上述社会保险改革措施中,委托投资业务涉及委托资金归集、划转、收回、投资收益确认等环节,跨省异地就医业务涉及参保省资金归集、参保省与就医省之间资金划拨和结算等环节,大病保险业务涉及社保基金与商业承保机构间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等环节,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科学、统一的规范。

  负责人指出,为顺应社会保险基金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改革趋势,统一加强对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整合归并现行各项财务制度,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框架。顺应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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