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通州区六环高速上发生了一起六车追尾的大型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六车受损。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死者家属起诉大货车司机及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做出判决,二死者家属均及时获得一百余万的赔偿。
原告死者家属诉称,原告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田某和刘某的家属,2017年5月1日上午9时40分,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内乘田某)在北京南六环内环64公里400米处与被告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李某、范某、魏某、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全责,其他人均无责。上述五车分别在被告各保险公司承保;二死者均上有父母下有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张某及其雇主(车辆登记所有人)某物流公司称,死者刘某驾驶的车辆违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五一车辆通行的通知,且违法运输超大体积的危险物品直接加重了此次事故的损害结果,受害人应对其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事实不符,各项赔偿依据应以农村居民为标准。部分无责车辆保险公司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未与其承保车辆相接触,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且死者刘某存在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各项赔偿应当以农村居民为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应负全责。关于刘某违规装载大型危险品上路行驶的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原因,现亦无证据显示该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关联,故对于被告张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死者刘某长期从事燃气销售工作,而事故车辆装载燃气罐的事实亦印证其工作性质,故刘某收入来源已脱离农业生产,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起交通事故中,事故受害人刘某已在其他案件中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田某死亡产生的相应赔偿项目亦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对于二死者家属超出保险范围的合理损失,因其已与被告张某、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此不持异议。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二死者家属各一百三十万元。
六车追尾造成两死一伤 死者家属获赔百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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