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bluceshen
依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8年1月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范了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1月1日起,各类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进行补缴。例如:2019年不能补交2018年的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个人就业和家庭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能力缴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需在当年缴费结束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超过3年。缓缴期满后,仍未缴费的,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无法进行补缴;当年未提交书面缓缴申请的,一旦跨年也将无法进行补缴。计算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不能连续申请两个缓缴期。 4 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2018年1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继续按照《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规定执行,可以续保补缴。 根据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多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个人退休待遇关系密切,为保障广大参保群众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望务必于当年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