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是完善我县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县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
◎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设立大病保险选缴保费项目,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选缴保费每份100元,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缴纳,最多可缴纳3份。
◎ 大病保险补助机制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指持证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托管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1份。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又符合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群体,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进行补助。
◎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2018年为19000元。
(二)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制度实施时首次选择缴纳的,按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下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
(三)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
◎ 大病保险缴费方式
选缴保费与基本保费征缴期一致,选缴保费份数由个人在征缴期内选定,可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缴纳,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进行缴纳。未在征缴期内缴纳选缴保费的,在大病保险年度内的,允许补缴,本年度选缴保费相应待遇不享受,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跨年度的,视为中断,再次选择缴纳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缴费档次起付线(2019年度)报销比例报销最高限额报销范围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1.9万元75%40万合规医疗费用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1.9万元75%60万合理医疗费用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1万元80%80万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0.5万元85%不封顶
名词解释:
1.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2.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须的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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