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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能为侄儿投保重疾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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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未成年人小虎的父亲几年前意外死亡,母亲后改嫁外地另成立家庭。由于没有爷爷奶奶以及成年兄、姐,母亲改嫁后小虎一直由姑姑抚养。现在小虎的姑姑想作为投保人给小虎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姑姑希望自己可以作为保险合同中的身故受益人。

  问题:

  1.姑姑可以作为投保人吗?

  2.该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是什么?

  3.姑姑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需要小虎母亲同意吗?

  分析:

  一、姑姑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小虎订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以及《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可以得出:

  1.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人身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也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4.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可以成为此类保险的投保人,强调的是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的投保人身份问题。

  5.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若未取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该合同无效。

  6.取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强调的是该类保险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姑姑可以作为投保人

  小虎父亲去世后,其母改嫁外地,多年来一直不履行对小虎的监护职责,小虎跟随姑姑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其姑姑年纪不大,且有能力照顾抚养小虎,也一直实际履行着对小虎的监护职责。所以姑姑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小虎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二、该合同必备的有效构成要件

  (一)姑姑对小虎有保险利益,小虎属于与姑姑有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姑姑为小虎订立重大疾病保险,姑姑应当对小虎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保险合同无效。

  小虎一直随自己父母生活,其在父亲死亡后先和其母一起生活,其母改嫁后到姑姑家跟随姑姑生活,小虎母亲知情亦不反对。姑姑和小虎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小虎属于与姑姑有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故,姑姑对于小虎有保险利益。

  (二)小虎母亲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该类合同需未成年人父母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才有效。小虎父亲死亡而母亲尚在,姑姑为小虎订立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包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故需要小虎母亲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姑姑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需要经过小虎母亲同意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指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被保险人的意愿为准。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父母也即法定监护人替其做出最符合其利益的选择或决定。所以,即使姑姑可以成为投保人,但在指定受益人时,仍然需要取得小虎的母亲(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四、结论

  父母之外的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内容的合同:

  1.“未成年人父母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是既不可被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设法规避的效力红线。

  2.投保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须取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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