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保险业监督与中国有关方面的监管机构关系如何?海外人士在香港的权益会否因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而有所改变?
保险业监督与中国有关方面的监管机构,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均保持功能上的自主权。保险业监督继续负责对香港保险市场的监管,而中国的保险业,除香港外,则由中国保监会监管。此外,保险业监督并定期与中国保监会就有关双方利益的事宜交换意见。而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海外投资者在香港的利益将不会因香港主权移交中国而受到影响。
问题2:保险业监督现时是以什么形式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合作?
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业监督一直有影响双方各自保险业利益的事宜与中国保监会合作。彼此亦曾就保险事宜交换意见及分享监管经验。保险业监督与中国保监会更有定期互访。为加强彼此互惠互利的合作,两个监管机构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签订了合作协议,旨在提供一个互相合作、互相谅解、信息交换及支援的机制。合作协议下的相互支援主要体现于各项有关保险业务规则的管理和执行上,包括新规管要求的发展。
问题3: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中国的保险公司跟其他保险公司的待遇会有所不同吗?
不管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为何,香港仍将继续为所有保险公司提供一处公平竞争的场地。正如来自其他国家的申请人一样,有意进入香港保险市场的中国保险公司,仍须符合保险业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专业知识和遵守授权准则能力以及其董事和控权人的合宜和适当性等的规定。
问题4:中国内地人买香港保险,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香港法例第41 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 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签署地在香港为合法保单,签署地在香港境外为非法保单。中国大陆人士来港投保,需要提交合法来港证件,进行登记,复印存档,专人验证,以确保投保地点在香港本地。香港特区政府“保险业监理处”是香港保险业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内地居民(大陆居民)在香港签单的合法保单,跟香港本地人签订的保单,权益是完全相同的。
问题5:在哪里可提出有关保险索偿的投诉?
可向保险索偿投诉局提出有关保险索偿的投诉(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 353 号三湘大 29 楼)。投诉局有权仲裁私人保单的索偿,并批出最高 100 万元的赔偿。
问题6:保险索偿投诉局服务范围包括非香港居民吗?
投诉局于1990 年2 月成立,宗旨乃为个别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费管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投诉局会员公司就个人保单而引致的索偿纠纷。过去数年,由于非香港居民与本地(香港)购买保单的数量显著增加,理事会决定由2013 年5 月1 日起,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所有境外人士,例如中国,日本,台湾东南亚等地区的客户)。理事会相信只要保单是有投诉局会员公司按香港法律出发,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其居住地,皆可使用投诉局的免费服务,这是较公平的做法。
问题7:在哪里可提出有关保险公司的投诉?
有关保险公司的投诉,可向香港保险业联会或保险业监理处提出。
问题8:如何投诉保险代理人,他们的负责人及业务代表?
在保险中介人的自律规管制度之下,任何有关对保险代理人、他们的负责人或业务代表的投诉,可与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联络,地址是:香港湾仔骆克道 353 号三湘大 29 楼,查询电话是 (852) 2520 1868 ,传真号码是 (852) 2520 1967。
问题9:如何求证保险代理人,他们的负责人及业务代表的身分?
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备存一份获委任的保险代理人的登记册,以及一份保险代人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的附属登记册。如果你想查证保险代理人、他们的负责人及业务代表是否已经正式登记,可分别查阅这些登记册及附属登记册。公众人士可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 353 号三湘大 29 楼的香港保险业联会或其网页查阅这些登记册,网址是http:// www.hkfi.org.hk。
问题 10:香港现时有多少名保险经纪和代理人?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香港有 733 名获授权保险经纪及 9,397 名已登记行政总裁/业务代表。而保险代理人方面,则有 56,309 名获委任x香港保险代理人(即 2,493 家保险代理商及 53,816 名个人代理人)及 27,756 名负责人/业务代表。
问题 11:香港的保险公司是否也有破产的风险?
对于人寿保险,香港政府对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以担保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问题 12:什么是“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是,香港方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比如李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突然发现自己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而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了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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