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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不能倒的6家香港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bianji

  近日,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中国版“大而不能倒”保险公司名单即将出炉。自2011年,FSB就会每年发布一份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名单,在保险领域,每年会选出九家保险集团。2015年11月,FSB发布了全球9家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中,目前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就有6家(标注为红字部分)。

  英国保诚保险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简称“AIA”)

  法国安盛保险公司(简称AXA)

  美国国际集团(AIG)

  安联保险(Allianz SE)

  大都会集团(MetLife)

  保德信金融集团(Pramerica Financial)

  英杰华集团(AVIVA)

  意大利忠利保险(ASSICURAZIONI GENERALI)

  何为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倒(Too-big to Fail)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指当一些规模极大或在产业中具有关键性重要地位的企业濒临破产时,政府不能等闲视之,甚至要不惜投入国家资金相救,以避免那些企业倒闭后所掀起的巨大连锁反应造成社会整体更严重的伤害,这种情况称为“大到不能倒”。

  香港做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相关法规齐备、监管严格,但许多人在考虑到香港投保时,还是会担心香港保险的安全性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所有公司都有可能倒闭,但香港保险市场有120多年的历史,从未有保险公司破产案例,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香港保险公司历久弥坚?

  香港特区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手段

  1

  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公司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组成及注册,并包括《公司条例》第XI部所适用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公司条例》第XI部载列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有关条文。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2

  偿付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投保人士在面对保险公司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例如当其经营业绩或其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出现不利波动时),出现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提供合理的保障。

  3

  人员及股东的选定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4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此外,申请授权的保险公司亦须符合由保险业监督发出的《授权指引》[PDF]中胪列的其他条件,以确保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财力和有能力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水平的服务。保险公司在获授权后仍须继续遵守这些条件。该指引第11项列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人,不论申请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公司,须同时符合该指引第12项列举的规定。如申请人属在海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须进一步符合该指引第13项列举的规定。不过,海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香港成立一间附属公司办理申请事宜,在此情况下,该指引第13项列举的额外规定则不适用。

  5

  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这些行动包括:

  限制保费收入

  限制投资

  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

  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

  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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