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小编发现,这个问题一直是两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从业人员在争,大陆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认为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不合法,而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则认为不仅合法且香港保险相比大陆保险存在很多优势。从小编所看到的文章来看,无论是大陆方面还是香港方面,因为有自己的立场及利益考量在里面,文章中或多或少都有不够客观公允的地方,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误导。
今天不对大陆保险和香港保险的优劣进行比较,而是要针对这个大家一直心存疑惑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
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世界各国通例,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中国也不例外。而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关于禁止中国大陆居民赴香港买保险的规定。因此在中国大陆,大陆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是合法的。
二、在香港,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
查询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未见任何禁止香港保险公司向大陆居民推介保险的条款。而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桉号 INS/ADM/7/1),“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由此可知,在香港,合法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人士推介人寿保险。中国大陆人士在香港购买保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
综上可知,无论是根据大陆的法律还是根据香港的法律,大陆居民在香港购买香港保险都不违法。
当然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中国大陆还是香港,都禁止香港保险从业人员在内地推销香港保单。在中国大陆购买的香港保单被称为是“地下保单”,无法得到大陆或香港任何一地法律的保护。
三、“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
这其实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1、管辖问题
即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香港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涉外案件法定管辖的规定,港澳台地区参照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如大陆居民起诉香港保险公司,因香港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领域内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代表机构,而且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诉讼标的物、可供扣押的财产均不在中国大陆领域内,因此中国法院对此没有法定管辖权。而通常来讲,香港的保险公司也不会与大陆客户约定发生争议由大陆法院管辖,因此中国法院也无法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取得管辖权。因此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很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大陆居民因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发生纠纷,应当适用香港地区法律。
保监会风险提示中的“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应该是从上述两个层面(即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进行的判断。
四、“香港保单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
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很多人听了这个结论心里慌兮兮,直觉认为这个保单买了也是白买,没有法律效力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但受香港法律保护。根据香港法令,大陆客户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纠纷,索赔金额在100万港币以下的,可向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投诉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消费者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而100万港币以上的索赔,香港法院会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也将根据香港法律得以执行。因此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不受内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中国法律,并不影响大陆客户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很多媒体以及消费者将保监会关于“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的风险提示理解成大陆客户购买香港保单无效,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障是错误的。
总结
再次强调,购买香港保单一定要亲自前往香港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随着中国内地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保障、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旺盛。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高净值人士更是把保险做为个人资产不可或缺的一种配置。然而社会上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的功能等多有误传,不是夸大就是诋毁,使人无所适从。
小编建议大家客观理性看待保险,投保前多听专业人士建议,根据个人的资产情况、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设计合理的保险架构,配置合适的保险产品,以达到规避风险、传承财富的良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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