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料不齐,公司未给陈先生缴纳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陈先生认为中断社保影响了其参与摇号的资格,因此向公司索赔10万元。今天(4月2日)上午,朝阳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陈先生参与摇号的资格受影响,不能直接证明陈先生的实体权益遭受实际损失,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其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星德宝公司没有为陈先生缴纳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社保,导致陈先生社保缴纳记录中断,无法参与摇号买车。2017年2月1日,陈先生因个人原因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星德宝公司辩称,因为陈先生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公司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后陈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陈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先生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先生缴纳此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关于陈先生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先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星德宝公司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陈先生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欠缴社保致无法参与摇号 宝马4S店原职工起诉单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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