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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全方位大清查 52项要求不放过任何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bluceshen

5月4日

银保监会办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所有人身险公司对

所有在售产品

已备案但不使用的“储备”产品

已停售但计划重新销售

全面彻底地清查,不留死角!

四项工作重点,会严查!!!


重点一: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

严查产品定名、设计分类、保额设定、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确定、分红险利益演示、投资连结保险单位价格确定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严查变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还、减少基本保额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等。

重点二: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

严查通过责任设定、精算假设、现金价值计算等方式将产品“长险短做”“名实不符 ”,扰乱市场秩序等。

重点三: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

重点核查清理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通过延长等待期、降低保额等手段代替核保,变相削弱保障责任,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惜赔、拒赔,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行业形象等。

重点四: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

严查产品开发设计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基础,随意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追求营销效果,炒噱头、蹭热点,定价假设随意调整,数据造假,严重偏离经营实际等

分三个阶段:自查、核查、处理


阶段一:自查整改

各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对照核查重点和负面清单,对公司所有在售存量产品的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整改,并在6月30日前报送银保监会。

阶段二:监管核查

银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况,采取重点核查和监管抽查形式,对各公司在售存量产品从严核查,绝不放过一个问题产品。


重点选取三类进行全面核查:

  • 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

  • 保费占比高、日常监管反馈问题多

  • 社会关注度高、易引发炒作的产品

阶段三:监管处理

银保监会将结合公司自查整改和监管核查情况,对产品专项核查清理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

  • 对公司自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

  • 对监管核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52项细则“负面清单”,哪些产品要整改?

维度一:产品条款设计

(1)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2)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3)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4)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5)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6)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7)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8)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9)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10)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11)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12)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13)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维度二:产品责任设计

(14)年金保险产品长险短做,通过生存金快速返还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实际做成短期产品。

(15)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16)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17)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18)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19)投资连结型产品约定犹豫期退保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未区分投保人是否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不同情况进行约定。

(20)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21)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22)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23)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维度三:产品费率厘定

(2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25)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

(26)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27)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

(28)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限额。

(29)公司对人寿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浮动。

(30)产品费率厘定未考虑等待期因素。

维度四:产品精算假设

(31)违背一般精算原理,通过调整产品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32)通过设定不合理假设、采用偏离度较大的利润测试因子来实现利润测试新业务价值率不为负。

(33)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

(34)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

(35)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

(36)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37)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38)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39)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维度五: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40)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

(41)产品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

(42)短期产品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总精算师未签字。

(43)投资连结型产品报备,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44)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

(45)产品费改信息表的偿付能力指标未使用“偿二代”数据。

(46)产品材料中清单表、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

(47)产品材料中的报送日期与系统上传日期不一致。

(48)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

(49)开发报备多款内容相近、名称相仿的同质化产品,没有形成产品差异化特点。

(50)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

(51)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52)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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