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孩子的权益进行保护,在全界范围内都会对孩子的保险额度进行限定,不仅仅是我们国家,许多西方国家亦是如此,我们国家对孩子保险金额的限定是参考国际惯例的。
那么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孩子的投保额度怎么限制的呢?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地区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规定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进行限制。二是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进行限制。三是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没有相关规定,但当地保险行业或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有一些限定。
1、 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进行限制
典型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和法国。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做出了明确规定:0-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拥有任何保单;1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投保;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拥有同样的权利。法国政府规定,保障型寿险合同的最低投保年龄为12岁,即不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拥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寿险合同。
2、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保额进行限制
典型的国家或地区有美国纽约州、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对0-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4,以高者为限;对4.5-1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8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2,以高者为限。德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万元);意外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0万元)。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超过新台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50万元)。
3、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没有相关规定,当地保险行业或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有一些限定
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英国保险业会根据父母财务状况判断保险需求,通常不会接受父母以儿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投保;在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较大时,加拿大保险业往往要求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高于父母保额的1/2;日本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一般不超过500万-2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3.5-134万元),不允许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香港未成年人保单以生存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主,身故保险金通常是返还保险费;马来西亚人寿保险协会要求:年龄为1、2、3、4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其死亡保险金给付分别降至保险金额的20%、40%、60%、80%。
总体来看,境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公司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持谨慎态度,并不鼓励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寿保险;即使允许投保,要么监管部门规定可操作、相对合理的保额限制,要么保险业自身进行严格的财务核保,以防范道德风险。
全世界范围内都传递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 “先保大人,后保小孩”的信息,我们国家的保险是舶来品,所以中国的保险制度、产品设计都是参照世界标准,我国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9年,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考虑到北京等地区生活水平较高,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这一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
2010年,保监会再次做出修订,规定对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统一上调为10万元。
2015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原来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规定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和50万两个层次,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10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计算在限额之中:
航空意外险和特大自然灾害保险;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20万和50万的保额不是只单个保险公司的保额,而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额;另外重大疾病和残疾也是不包含在这个限额之内的。之前有香港保险人抨击大陆保险,说我们重疾险只能买10万,其实这是对政策的误读。重疾和意外伤残责任是能够买很高的,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总而言之,限额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