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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不会指定,那会出大事的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bluceshen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重庆万县有一对夫妇,做电器生意,因为做生意要周转资金,他们就向亲戚朋友借了一些钱,也在银行借了80万的贷款。不幸的是,夫妻两人在进货的时候发生了车祸,双双离世。出事以后,电器城里的电器等物资都被变卖,优先偿还了亲戚朋友的钱,但是欠银行的钱实在没有能力还了。

 

这对夫妇生前购买过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105.3万元,指定受益人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银行获悉这一消息后,就一纸诉状把孩子告上了法庭,希望能要回80万的贷款。然而最终,法院根据《保险法》规定,判银行败诉。这是保险受益权大于债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那么,什么是保险受益权?为什么买保险一定要写清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又有哪些区别呢?

 

保险受益人的分类

 

保险受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定受益人,一类是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者同时指定几个人为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投保时,很多客户会觉得“法定受益人”就是最亲密的家人,就算不写上他们的名字,最后遇到了保险事故,赔偿金也是给他们。但事实并非如此,投保时不指定好受益人,最终的赔偿结果可能与你的投保初衷大相径庭。

 

保险金变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有风险

 

我们对比来看有无指定受益人的两种情形。

 

首先,受益人可以是遗产继承人,也可以是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以受益不等于继承。

 

其次,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就直接归属于受益人,不发生继承,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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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指定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就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由遗产继承人继承。

 

因此当投保人希望最终是由家人获取保险金的,指定跟不指定受益人,最终取得的保险金数额是不一致的。

 

指定了家人为受益人,全部保险金就由家人直接申请并且领取。但是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性质上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家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是要先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生前如果有房贷、车贷以及欠缴的税款,都是要从保险金中优先扣除的,剩余的部分才能继承。

 

另外,西方国家这种情况下取得的遗产还会涉及到遗产税。西方国家已经征收,而且税率最高为50%。这就意味着你看到的保险金可能在扣除了银行的债务后,剩下的可能一半还要先归国家。因此这样的情况下,家人最终获取的保险金可能只有总额的很小一部分。

 

指定受益人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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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我们知道受益人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指定的,但并不是投保人想指定谁就指定谁,而是必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例如公司老板为员工投保团意险,如果指定受益人可以不经过员工的同意,那么很可能老板就会指定受益人为公司或者老板自己。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会产生受益人不会顾及被保险人生死的道德风险出现。

 

所以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不仅是投保人的行为,也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法律称之为“被保险人的实质指定权。”简单说,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指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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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是指定受益人为身份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如果指定受益人写的不是名字,而是称谓,例如“配偶、子女”等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张三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的时候,在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配偶”。后来张三跟妻子李四离婚,跟王五结婚。几年后,丈夫张三去世。前妻李四跟现任妻子王五都以保单“受益人”的身份申请理赔,为此发生了诉讼。那么保险金究竟应该理赔给前妻李四还是现任妻子王五呢?

 

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配偶”,究竟是指在投保时的配偶还是出险时的配偶。

 

在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

 

法律这样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丈夫张三是给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

 

那么张三去世时的妻子也就是现任妻子王五为受益人。

但如果张三当年投保的时候是前妻李四为张三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那么张三去世时,则是前妻李四为受益人而不是现任妻子王五。

 

法律这样的规定,其实是综合考虑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投保障资金安全意以及利益。试想丈夫为自己投保,在去世的时候一定是希望现在的家人获利,而不是已经离婚的前妻。而前妻之前为丈夫投保,保费都是前妻缴纳的,特别是期缴的情况下。如果最终获利的是丈夫的现任妻子,那么显然跟投保人的初衷以及权利义务不相符的。

 

但是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同时指定了身份跟名字,如果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身份发生了变化,那么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前妻李四为丈夫张三投保,受益人写的是“配偶李四”而不是“配偶”或者“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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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指定受益人必须清晰。

 

当张三去世的时候现任的配偶是王五,并不是李四。也就是“配偶”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这时法律规定写“配偶李四”这样的指定方式视为没有指定。那么保险金就变成了张三的遗产,由现任妻子王五继承。这时就会出现前妻交保费但是现任妻子获利的情况。

 

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形是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样的约定被司法界认为视作是没有约定受益人。但在2015年12月1日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这样的约定视为受益人明确。

 

这种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因此不会发生遗产继承先用于还债以及交税的问题。但是,不建议这样的指定方式。

 

因为受益人可能人数众多,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很多证明,甚至有可能需要全部受益人到场才能获取保险金。增加自己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很审查难度。

 

广州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投保人身故了,他的身故保险受益金写的是“法定”,总共有5个受益人,每个受益人可以拿到的钱大概是4000元左右。但是其中有一个受益人在上海,他如果从上海飞到广州,往返的机票、食宿以及其他的一些成本远远超过4000元,更尴尬的是这几个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很和谐,所以这个上海的受益人就说:我不来了,如果一定要我来,那你们四个就要给我凑路费。结果导致其余的4个受益人一时之间都不能领取受益金。

 

所以,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不仅要指定受益人,更要正确、清晰地指定受益人。真正将保险避险避税、财产保障的功能发挥到极限。

 

总结

 

 

指定受益人的好处就是可以给自己最想给的人,避免成为遗产,也不用偿还债务也不用征遗产税,保险金都会很好的传承下来。

 

法定受益人的好处就是平均分配,按遗产处理,符合一般人补偿家人的心愿,比较少避免纠纷,缺点就是生前有债务要用来偿还债务,保险金会减少。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保险规避风险,很多企业主也通过保险的方式想把自己的钱传承给下一代,所以关于受益人的学习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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