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5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承保长沙市某公共汽车公司湘AA36**等9辆公交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时,按照34人承保。经核实,该9辆公交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实际为67人,你公司未按照行驶证核定载人数承保。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车辆保单及行驶证复印件,你公司出具的《某公共汽车公司承保清单》、《保费差额表》,平安产险商业车险承保实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基准保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