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1日,苍梧县的冯某驾驶摩托车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钟某车上的9岁女孩小敏受伤。经治疗,小敏共用去医疗费483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冯某承担主要责任,钟某承担次要责任,小敏不承担责任。伤愈出院后,小敏通过保险理赔报销了医药费3083.14元。她的家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小敏已理赔医疗费后,能否再获得赔偿展开激烈辩论。小敏的家人认为,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基于另行购买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而取得,理应自己受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已获理赔的医疗费属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再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应予扣除,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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