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着临时牌照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去4S店对车子定了损,等车子修好后却拒赔了,理由是车祸时车子的临牌已经过期,属于无牌上路。 车主周先生感觉被保险公司给耍了,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曙法院,最近法院判决此案。 去年7月5日,慈溪的周先生在宁波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为5天。 当月16日,他在温州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过期。 7月23日,他把车子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第二天,安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车损是4万余元,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 10多天后,周先生提车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可很快他就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电话通知,理由是车祸发生时属无牌上路,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投保时车辆并没有临时车牌号,我仅提供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保险公司就和我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为什么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又以没有车牌号为由拒赔?” 周先生不服,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质疑保险公司的“双重标准”。 海曙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不赔”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强调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未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周先生将临时牌照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与临时牌照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临时车牌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记者胡珊通讯员陶琪姜白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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