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自有的一辆金杯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期限内,该金杯车发生追尾,并在交通意外事故中需负全责。在现场勘查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该金杯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该车辆使用性质实际上为营运。定损结果为,因其车辆使用性质与保险承保使用性质不符,故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文化公司不同意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理赔人员遂将案件情况上报公司核赔室。 【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主动约见文化发展公司保险业务的负责人商谈此事。负责人表示,其单位已缴清保费,而且驾驶证、行驶证均是合格有效证件,虽然车辆使用时为有偿使用,但是交通事故也是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能只因为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与实际使用性质不相符而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核赔表示: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管理中明确规定,“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其次,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影响保险车辆的保费计算及保险公司是否准予承保的重要因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车辆因变更使用用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文化公司保险业务负责人表示保险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危险程度确实提高了。该负责人最终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意见,并表示尽快检查单位车辆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行驶证登记的车辆及时做变更,以免以后出险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案件评析】 此案件的调解揭露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部分车主在使用投保车辆的过程中忽视使用性质的变化,不能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或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时是按照事先确定的车辆使用性质及使用情况测算保险费率的,在实际使用中,如果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保险费率不会即时改变,这样就有可能产生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时的风险与保险车辆在实际使用中面临风险不一致的情形,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就与其应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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