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不时见诸媒体,部分受害者的不幸遭遇使大家对保险业产生了误解。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心目中,“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国家统计局1999年对城乡居民储蓄动机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为“医疗养老”而储蓄的占38.4%::可见一方面市场需求极大,尤其是健康险和养老险;另一方面准备购买保险者疑虑重重,理赔成为影响广大消费者投保热情的主要障碍。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设定好的,保户的义务是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据实填写。保户无权对保险合同的重大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保险商品时,就必须“如实告知”,而不像购买一般商品钱货两讫那样简单。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目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法律纠纷中,由于投保人不能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纠纷占保险公司法律纠纷的70%以上。保险公司拒赔原因中,因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的也占很大比例。因此,“如实告知”是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主要原因,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眼下,在媒体对保险业的众多宣传或评介文章中,“投保容易索赔难”不仅是频频见诸于报端的内容,还成为引起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毋庸质疑,随着保险与人们工作生活的关系愈加密切,由此引发的有关投保和索赔的种种议论也开始增多。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状况,一方面,防范转移风险和实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主要职能;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对出险索赔的难易程度和方便与否表现得十分关心,这也是他们参加保险的根本目的,自然无可厚非。不容乐观的是,在一些人亲历了投保和出险索赔的全过程之后,认定保险公司在承保险种吸揽保费时真是高效快捷,简洁便利,令人赏心悦目;可一旦出了事故办起索赔来则大相径庭,手续庞杂,关卡繁多,操作困难,服务缺位,有时非但不能分忧,反倒凭空添烦。基于此,媒体对此进行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剖析,还列举一些具体事例提供佐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印象。 倘若客观地看待上述情况,起码要从两个层面上作出评判。 其一,如果将保险比作一条船,那么承保和理赔就是两条桨,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试想,如果一门心思盯着保费,甚至“扔进篮中就是菜”,高度重视投保,而对出现索赔的客户推三阻四,层层设卡,想方设法少付赔款或不予赔付,造成划水的两只桨只有一只工作,结果只能让保险之船在原地打转,停滞不前,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愿看到的。当然,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人为地导致拖延理赔时间,缩减赔付金额的现象必须接受社会监督,限期整顿改进。 其二,就保险的实务操作而言,投保和索赔确实存在差异。不妨以人身意外险为例,一般在投保时只需验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个人的相关内容,核保无误后即可出具保险单并生效;而办理索赔的程序与投保相比要复杂不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迅速报案,说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由保险人员查勘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对简单事故须确定损失程度,对重大事故还要由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按照保险规定计算赔付金额;假若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较重,伤者又需治疗,那就会影响结案时间。除此之外,客户能否在规定期内交齐必须提供的一应单证等也将直接影响到理赔时效。 由此可见,即便单纯从两者操作的难易程度来说,显然是投保容易索赔难。 实践证明,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理应责无旁贷地更新经营观念,实行换位思考,拓展服务空间,提高理赔效率,真正为客户分忧解难。 在收到保户的投保单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决定是否承保,或加费承保,或以除外责任形式承保。有严重疾病如严重高血压、肺心病、肾炎、癌症、艾滋病等不能投保。小三阳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要加费承保。病情不清的投保人还要求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作身体检查。保险公司要规范经营,就必须严格执行核保这一环节。这样做虽然会带来一些麻烦,甚至会牺牲一些短期利益,但却是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保证。解决好“如实告知”的问题,相信您在投保后不会出现理赔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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