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起,省直事业等组织工伤保险将正式启动。今后,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省直单位尚属首次。 为解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今年2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事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职工个人不缴费。 7月1日起,中央驻吉和省直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应按政策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知》下发之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务员和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据了解,我省设立了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等10家省直工伤定点医院。从7月1日起,省医保局负责经办管理的工伤人员在非省直工伤医疗定点机构就医(门诊和住院)无法进行结算。已经因工伤在非工伤定点医疗入院就医的,应于7月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转入省直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确因病情需要或可能影响生命安全无法中断治疗且7月1日前不能办理出院结算的,可继续治疗,但应于7月1日前通过就诊医院将相关情况报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业务部门备案。 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次启动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安排,年底前全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将陆续完成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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