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意味着,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相应的保障制度与机制也将逐步完善与健全。 对标国际经验,我国采取了由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三支柱”养老金管理模式,基本养老金是顶梁之柱。人社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9亿人,覆盖率逾90%,形成了单个国家中最为广泛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网。 来自世界银行的预算结果表明,养老金替代率不低于70%,老年人退休生活质量比才不会显著下降。目前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70%至75%,我国虽已连续12年上调了企业基本养老金,但“第一支柱”替代率只有35%。而今后我国每年还有800万至1000万人迈入老年人行列,到204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8%,人口抚养比将从2.8∶1降到2:1。从供给侧角度确保养老保险的稳定,已是政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前不久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规定划转10%的国有企业股权充作基本养老金,最终划转规模将达7万亿,支持力度非同一般。但必须明确,国有股划转并不是股权变现,更不是将7万亿用来直接发放,而是将其增值的红利部分单列为养老金增量资金,因此,其发生的作用也还是属于兜底性质。要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无论技术还是制度,都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的必要。 作为基础性工作,首先应从技术上建起养老金随GDP尤其CPI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与细化指标,根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划定下一年度下限。为此,有必要建立中央调剂基金,以适度调剂来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作为过渡政策,可考虑适时向全国统筹转变。另外,建议适度提升最低缴费年限,将参保者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及就职期间的工资收入等因素更多联系在一起,确立养老金待遇的指数化调整机制。 依据国际普遍经验,在养老保险体系构成中,商业养老保险为重中之重,年金制度乃有力策应,因此“第一支柱”的改革绝不能孤军深入,而须寻求可协同的联合方阵,建构起紧密的防护之网。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整体市场规模已达10254亿元,但属于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的部分只有469亿元,去年在全国实施的税优健康险也仅有1.26亿元保费余额。再看“第二支柱”,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占比仅0.35%,1.24万亿基金累计规模仅是GDP比重的1.7%。说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都有进一步强身壮体的空间,只是同样需要制度创新与政策烘托。 为了激活商业养老保险,有必要尽快破除多方面掣肘因素,尽快推出税延养老保险。据中国保险协会针对职工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意愿的调研结果,假如每月最高延税限额800元,36个大中城市有购买意愿的职工人数比例将达到57.8%,而没有购买意愿的主要原因在于吸引力不足。因此,防止税延养老险重蹈税优健康险的覆辙,应保证有充分吸引力的税延限额,加大个人税收优惠幅度,可考虑直接采取财政补贴的牵引方式。 据中国社保协会的调查报告,企业年金充足度指数和企业保障程度指数由2015年的58.7降到2017年的56.5,显示企业对年金计划的动力在削弱。因此,对将于2月实施的企业年金办法,可通过增加税收优惠幅度的政策供给予以刺激,也可效仿美国建立个人退休账户(IRA)制度,以扩大个人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员工购买。另外,还可适当提高权益类和另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适度加大全球化资产配置,以此作为提高企业年金收益率的投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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