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都市女报发表了一篇《用好年金保险,实现子女婚前财产保全》,文中提到一个真实案例:53岁的王女士,离异,经营私营企业,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单身抚养女儿长大。 独生女今年20多岁,经同学介绍交了一个男朋友,两人准备结婚。但王女士发现女儿男友教育和家庭背景都非常一般,担心女儿有婚姻的不确定性。 王女士想给女儿一笔钱,但害怕女儿婚后共同财产风险。曾经询问女儿是否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女儿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样伤害彼此感情,不惜断绝母女关系。
首先,我们假设母亲是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购买年金保险,女儿则是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那么可以保证保单有效性和归属性,同时女儿获得一笔专属持续的现金,不会一次性拿很多,可以保证细水长流,同时女儿婚姻状况(比如离异)不影响保单有效性。当然,如果女儿万一发生意外,这笔资产则回到了母亲这边。 第二种方式,如果母亲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女儿是身故受益人,母亲生前完全掌控所有保单收益,女儿女婿都不能染指,但一旦母亲出现了极端情况,女儿则可以获得专属的理赔金。 年金险在这里的作用就是: 1. 每年稳定的现金流满足自身日常支出,满期时返还各项保单利益。 2. 身故金指定受益人,属于女儿的专属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婚姻风险。 3. 保险具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本质,但与婚前财产公证相比,更容易接受,避免伤害情感。 当然,这里所说的情形必须建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才能做到有效,如合法收入来源等。
背景:Z先生,50岁,经过多年打拼,身价不菲。因早年以事业为重,中年才得一子,目前爱子小辉年仅10岁。不幸的是,孩子的母亲前年患绝症身故,Z先生想把自己积累的财富传承给儿子,即使自己将来再婚,也不影响儿子受用终生。 解决方案:年金保险组合终身寿险 Z先生可以选择一款年金产品,投保人为Z先生,被保险人为儿子,受益人为儿子,每年返还的保险金可作为财富传承给儿子;若Z先生发生变故,儿子仍能继续领取保险金,不受Z先生变故的影响,保证儿子一生的生活费用。而且受益人今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为孙子,实现财富的进一步传承。 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财富传承给儿子,Z先生还需要为自己购买高额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儿子,确保身后能给儿子留下更多的遗产。 而年金险在这里的作用就是: (1)合法规避遗产税:保险具有免税优势,可最大限度地回避遗产税,达到节税避税的目的。 (2)灵活指定受益人:通过受益人的指定,可以将资产传承给指定的后代,避免身故后的争产纠分。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灵活改变受益人,从而更符合传承人后期的意愿。 (3)锁定遗产支用方式:借助年金险等险种,可以使遗产均衡地支用,避免子孙过早地将遗产挥霍干净造成生活困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第十五条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不得不说,为子女留下大笔的财富,是很多父母的梦想,甚至是终身奋斗目标。但方法不当,不仅可能会造成财富的大幅缩水,甚至可能会带来子孙不睦、过度挥霍等问题,所以资产传承问题必须妥善规划。 当资产临近传承时,规划空间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制度限制,所以必须尽早开始规划。同时,保险本身所具有的避税、灵活处理受益人、灵活确定传承方式等特征,使其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使父母的资产传承目标获得更完美的呈现。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写清楚名字!人身保险中,当指定了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人死亡),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人遗产,一般不用交纳遗产税。而当人身保险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身故保险金会作为被保人的遗产,此时一般认为身故保险金要交纳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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