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去香港投保的内地人实在是多,多到让人眼晕,多到似乎不持有一张香港保单在手就不够时尚。 很多内地的保险公司觉得不满,说香港的保险抢了自己的饭碗,就风闻言事般地抨击香港保险。同时间,很多国内的人想到买香港保险,心里总是觉得不那么踏实。传说香港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所以不敢去香港投保。 说到底一切争论还是集中在保险公司破产上。很多内地人坚信中国政府是不会让保险公司破产的,所以内地是保险是可靠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会有这么霸气的规定,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所以在境外投保,有风险。 人们投保,说到底,图的是一个安心。但“安心”这个概念,就很主观。很多信耶稣的人,会说“你决定信主的那一刻,主就存在了”,信佛的人们也总会说,“心诚则灵”。而说到保险,根本上是一种金融工具,一种财务上的安排。而金融的本质是合约,所以关于保险,可靠与否,我们先从法律和法规上去寻找依据。 我们从大陆和香港的法律条文上找保险公司的破产制度 我们就“香港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以及“内地保险公司不许破产”这一核心争论,比较一下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公司条例》。 关于保险公司破产或清盘(windingup/liquidation)下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中第46条(2)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保险人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八十九至九十二条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的相关事宜。 对比大陆和香港对于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定香港的是这样的:香港保险监管规定若保险公司被清盘,则长期业务须转让给另一保险公司或因此事待成立的保险公司; 而国内有两条规定,第89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可见大陆的法律中,解散和破产不是同一个概念,大陆法律其实也规定经营人寿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的。破产后其持有的长期保险合同也会有其他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现代社会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金融生态,其客户并非是企业而是广大民众以及政府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着比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其它以商业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更为重大的社会责任,也因此应该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国内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保监会”,所依据的法规是《保险法》(全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香港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保险业监理处”,所依据的法规是《保险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一百八十七条,加上第十一号主席令,共21523字。《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英文全文共七万一千零六字,香港政府官方中文翻译版共111608字,两者字数差5倍。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部分为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占全部篇幅的六分之一不到。保险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我们相信,对于保险的法规无论多详细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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