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陈秀英(化名)在南充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000元。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只要患有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在内的25种重大疾病,即可得到20000元赔付。 2012年12月,陈秀英体检时被确诊为“中段食管鳞癌(原位鳞癌)”,并进行了食道切除术。术后,陈秀英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均被以不在合同约定的病类中拒绝。今年4月,陈秀英将保险公司告上顺庆区法院。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陈秀英所患疾病在病理中明确为原位癌,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释义已将原位癌排除在外,故按约定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注释中对“原位癌”进行赔付排除,实际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注释所用文字的颜色、字体、符号均与其上下文字没有较大差异,不能引起注意。销售人员在陈女士签订合同时也未向其作出原位癌的具体解释。另外,“原位癌”作为医学上对癌症发展分期的概念,对一般人来讲很陌生,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对“原位癌”的定义,保险公司没举出证据,证明其签订合同时,对陈秀英专门就此作过解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陈秀英支付保险金20000元。 专家:原位癌经治疗一般可痊愈 原位癌为什么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之外?南充市中心医院肿瘤分院院长、南充市肿瘤防治中心主任文世民介绍说,在医学上,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仅局限于粘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的癌症,“通俗地说,原位癌就是刚形成不久的初生癌,也就是癌症形成的前期、萌芽阶段。原位癌由于癌细胞没有浸润,也没有转移,所以经过正规治疗,一般均能痊愈。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在原位癌阶段就将其发现,是很容易治疗的,对身体来说也不会造成重大损害”。业内:都将其排除在理赔范围外 某保险公司南充分公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由于原位癌是一种早期癌,因而早期发现和积极治疗,可防止其进一步发展,而且其愈合效果好,很少对患者身心带来痛苦,所以,现在基本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将其排除在外,不作为重大疾病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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