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依据这项规定,该公司如果及时为李某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根据规定,“新发生费用”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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