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聊城城区一家企业负责人致电党报民生热线反映,职工李某于2013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20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2013年8月,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因其所在单位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该公司打来电话询问,如果马上参保,李某能否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依据这项规定,该公司如果及时为李某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根据规定,“新发生费用”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