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这属于工伤吗?我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赔偿? 马律师: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你可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主张工伤赔偿,但是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张先生:我最近想在某市场租一个店铺,就和市场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预约协议书并交了一万元定金,之后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请问我能否把定金要回来? 马律师:不可。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正式合同所预先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就侵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丧失定金。 王女士:我有一个同胞姐姐,出生2个月时已由他人收养。现父母过世,留下一幢楼房,同胞姐姐起诉称对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继承遗产。请问律师,她是否能够继承? 马律师:可以。依照《婚姻法》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原告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你的同胞姐姐长期对你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给予了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依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你同胞姐姐可以作为被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 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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