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通讯员王珊、周浩7月28日报道: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时,你是否关注了保险金额?市民周女士坚持认为自己购买车险的保险金额应为50万元,而保险公司却只肯按照保险金额5万元理赔。为此,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1年,周女士购买了属于自己的私家车。千挑万选后周女士购买了由保险代理人李先生推荐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到期前,周女士又接到了李先生的电话,电话中李先生热情地向周女士推荐保险产品。基于对李先生的信任,周女士未多考虑,就表示要购买与去年相同的第三者责任险。收到寄来的保险单后,周女士未仔细查看,随手将保单放在了车上。 续保刚一个月,周女士在一次驾车中发生意外,将一位骑助动车的人撞伤,为此,周女士向伤者支付了赔偿款。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50万元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的写着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公司仅愿意按照5万元承担责任。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周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变更为50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对周女士请求变更保险单中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费的高低与保额的大小紧密相关。投保人在上一年度交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为1296.21元,而在本年度保费为438.2元,既然周女士要求投保与上一年度相同的保险金额,则不可能对保费858元的差距毫无察觉。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尤其是本案中的保险金额应属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款项。周女士对自身事务的管理缺乏基本的关心与谨慎,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对与变更,理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只有当保险期间经过后才能知晓风险的实际大小。如果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将会用较少的对价让保险人承担期间的风险,投保人自然也不会再主张保险金额的变更。因此,保险金额的事后变更会产生新的不公平以及道德风险,故驳回周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该起案件的二中院朱颖琦法官提醒消费者:保费、保险金额、受益人等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投保商业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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