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载明暴雨所致的汽车受损在承保范围内,但在事发后保险公司却以“发动机被排除在外”为由拒不理赔,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车辆维修费。7月2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一审法院宣判驳回后,投保人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地天泰公司)目前已提起上诉。 2012年8月16日,地天泰公司与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甘A·255**的奔驰轿车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期为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7日。该合同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下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第9条约定: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 2013年8月5日22时许,地天泰公司驾驶员驾驶甘A·255**奔驰轿车,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附近时,突遇暴雨致车辆发动机等部件损坏。事故发生后,地天泰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报案,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认可车辆被水淹。地天泰公司要求理赔,但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系免赔事项,故不予理赔。地天泰公司遂将投保车辆交由兰州卉友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费用为308750元。之后,地天泰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遂酿成纠纷。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虽主张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其一,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与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一致,说明该合同并未将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其二,发动机进水由暴雨所致,这在承保风险之内;其三,在地天泰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履行免责事项告知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中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太平洋财保兰州中心应按照约定赔偿地天泰公司维修车辆的全部损失。但地天泰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车辆所更换发动机的合法来源的证据,故法院无法对其诉求予以保护。据此,法院驳回地天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地天泰公司认为,在庭审时,其已提交了车辆所有的保险手续及维修清单和发票,在庭后法院又依职权两次去兰州卉友源汽车维修公司调查发动机更换的事实情况,兰州卉友源汽车维修公司也向其提供了更换购买发动机的发票,这足以证明发动机来源的合法性,也足以证明诉讼请求是完全成立的。据此,地天泰公司表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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