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强先生于近期向某保险公司电销部门发出投保申请,购买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年缴保费600元。 3月15日,强先生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称所购买的交强险保单3月15日才送达自己手中,其间车辆被交警扣押,为了将扣押车辆取回,其花费2000元疏通关系,没有发票证明。强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免除交强险保费,并补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保险公司在强先生发出投保邀约后及时递送保单,但因强先生的收件地址在郊区农村,影响了保单投递的时间,导致车辆被扣押并产生相关费用。双方争执不下,随即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调取了承保及快递递送记录,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们认为:保险公司寄送保单后没有电话通知强先生,工作中可能存在疏忽,并对强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强先生的保单于2月25日到期,3月1日才进行续保,强先生对于存在的风险也有疏忽大意的情况;另其声称花费2000元无发票证明。最终保险公司和强先生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们的建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强先生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后未及时购买,同时在保单递送过程中又出现差池,造成自有车辆被扣留,此类情况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建议保险公司在保单递送后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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